台中市文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00.08.31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壹、依 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
貳、目 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原 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適用時機與適用範圍:
一、適用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上述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二、適用範圍:
(一)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三)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需具特殊輔導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伍、注意事項:
(一)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二)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露。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記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四)教師應秉持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五)教師應對於輔導或管教學生多給接納、容忍、愛心、關懷、耐心。
(六)訓導處應配合輔導人員,對於行為偏差的學生或有問題障礙之學生,應做好溝通和配合,避免訓導與輔導相互衝突。
陸、獎 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榮譽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獎勵辦法另訂)
柒、管教措施:
一、本校教師管教學生應依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採取下列措施:
(一)訂定班級公約。
(二)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三)暫時性停止學生參加活動,但允許從旁觀察。
(四)留置學生於課間或午休,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五)調整座位。
(六)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七)責令道歉或寫自我成長反省單。
(八)將學生行為登錄於輔導記錄簿。
(九)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十)其他適當措施。(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二、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暫時隔離。
(二)心理輔導。
(三)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四)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五)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六)其他適當措施。(執行應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三、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四、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理,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捌、學生獎懲:
(一)本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由校長、家長會長、四處室主任、生活教育組長、該生所在學年學年主任、該生級任導師、該生班級家長代表一人等組成。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四)前項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
(五)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份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需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議或轉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玖、救 濟:
(一)學生對於學校對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另訂定之。
(三)學生受處分,損及其受教權益者之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拾、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盧集俐 單位主管:王仁榮 校長:郭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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