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壹、依  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目  的:

一、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   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  織:

一、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委員九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   「申評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會代表一人,教師代表四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織之。

三、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會代表由教師會推選,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產生,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其他行政人員)。

四、   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五、   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肆、申訴要件: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   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   認為學校包括教師、行政人員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如口頭或書面說明等,仍無法解決者。

伍、申訴流程:

一、   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   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申出訴。

三、   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   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   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陸、審議原則:

一、   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三、   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四、   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祕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柒、評議效力:

一、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簽署。

捌、附  則:

一、   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二、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呈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中市北屯區文昌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 

序號

委    員

姓  名

備    註

1

校    長

郭盈師

2

行政人員

劉乃慧

女,教學組長

3

行政人員

凃麗菊

女,輔導組長

4

教師會代表

楊雅惠

5

教    師

陳敏健

男(六年級學年主任)

6

教    師

林  毅

男(五年級學年主任)

7

教    師

謝秀香

女(三年級學年主任)

8

教    師

林翠煖

女(二年級學年主任)

9

家長會代表

李佩璇

女,家長會副會長

註:除校長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不可與「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重複。 


附件二 

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案件申請書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申訴人

 

性別

 

班  級

年  班

座號

 

代理人

 

職業

 

與申訴人

關  係

 

是否要求

到案說明

 

代理人

通訊處

 

代 理 人

聯絡電話

公:

家:

 

申訴案件

 

 

申訴理由

 

 

希望獲得

之 補 救

 

 

原簽處分

單位意見

 

 

核  示

 

 

備       註

本申訴所載資料不對外公開。

申訴人指學校對獎懲處分時,具學生身分之當事人;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及監護人得為代理人。

「申訴案件」欄由原處分單位簽註。

「申訴理由」欄與「希望獲得之補救」欄,由申訴人(或代理人)填寫,也可另紙書寫,浮貼在申訴書上。

「原簽處分單位意見」欄,由原簽獎懲處分單位填寫。

「核示」欄由申評會承辦人呈閱後,依核示意見辦理。

在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對造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申評會終止評議。

 

                 

附件三

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書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申訴人

 

性別

 

班  級

年  班

座號

 

代理人

 

職業

 

與申訴人

關  係

 

是否要求

到案說明

 

代理人

通訊處

 

代 理 人

聯絡電話

公:

家:

原處分

單 位

 

壹、事件經過:

貳、兩造陳述:

原處分單位:

申訴人(或代理人):

參、評議理由:

肆、評議結果:

伍、建議補救措施:

申評會召集人

簽章

備註

本評議書所載資料以不對外公開為原則。

                 

 


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評議決定通知書 

評議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受文者

 

主 旨

 

評 議 事 實 與 說 明

 

發文單位

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

     

附記:

  1. 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提起訴願。
  2. 本表分別致送申訴人、代理人、導師、輔導教師、有關單位或人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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