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屯區文昌國民小學推動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96.08.29 校務會議通過
97.08.29 校務會議通過
98.08.21 校務會議通過
99.09.01校務會議通過
100.08.31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ㄧ、台中市政府96年6月25日府教學字第0960138547號函。
二、台中市政府96年7月23日府教學字第0960161952號函。
貳、計畫目標:
一、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師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師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
二、 了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師,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三、 協助教師於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叁、計畫內容:
一、初級預防:
1. 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師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
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師班
級經營及 情緒管理之能力。
2. 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師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 行動方案:
(1) 鼓勵教師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師放棄體罰。
(2) 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 強化教師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 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 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 協助教師處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 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 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
(11)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2)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3)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 、二級預防:
1. 目標:確實了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
式之教師,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 策略:建立教師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 行動方案:
(1) 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回報。
(2) 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師,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 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師教學輔導之諮詢。
(4) 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師、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1. 目標:協助教師於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由學校進行通報與處
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 策略:建立教師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
程。
3. 行動方案:
(1) 建立教師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 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 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 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師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師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肆、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盧集俐 單位主管: 王仁榮 校長: 郭盈師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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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類型 |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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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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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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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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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